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正建设,我国于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标准限额以内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政府采购行为是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是财政部门支出管理的内在职能之一。
房山区政府采购工作于1999年11月开始正式运行,到2005年6月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脱钩归属房山区国姿委管理,房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与房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分开办公,管采彻底分离,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房山区财政局是房山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 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房山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制定房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汇编房山区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负责审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采购资金的使用;对采购信息的发布进行监督;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负责政府采购专业人员的培训;依法对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供应商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受采购人委托代理组织采购活动,即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由采购人自行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2006年房山 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依法监管规范发展,保持采购规模持续增长;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不断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不断学习各项法律法规,研究、探索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管理促规范,抓监督检查促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房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2006.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