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财政局
房财采购[2008]22号
关于编制车辆减免养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编制车辆减免养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减免养路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减免养路费范围:
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人民团体;全日制公办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党校、技校;不包括函校、电大、夜大、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民办学校);民政部门下属的福利单位。
二、 减免养路费标准:
五座以下的编制内客车免征养路费;五座以上19座以下(含19座)的编内客车、19座以上的客车及货车减半征收养路费;民政部门福利单位减免养路费车辆数量按养路费征稽处政策办理,不按控办车辆编制数减免。
三、 新购车辆办理减免养路费应提交的资料:
1、控办批准单复印件(加盖区控办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控办出具的减免养路费的函(副处级以上单位由市控办出具,科级单位由区控办出具);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四、 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区控办设在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负责养路费减免审核管理工作,对减免养路费范围以外的单位不出具“减免养路费函”;
2、符合减免条件,单位未在领取牌照1个月内办理减免养路费手续的车辆,补交养路费后才能办理;
3、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北京市养路费征稽处政策解答为准。
养路费征稽处咨询电话: 63538789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办)咨询电话: 69377957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